刑事侦查学

案例分析 20(2*10)
情景题 40 (2*20)每小题两小问
单选 20 (20*1)
多选 10 (10*1)

一、重点侦查措施(结合案件运用)大题

(一)调查询问

又称调查访问,是指侦查部门为了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犯罪线索、筛选嫌疑重点、获取证人证言、甄别罪犯口供真伪,依法向群众及有关人员了解、查证、核实与案件相关的一项侦查措施。(贯穿始终)
调查询问的对象

被害人,知情人(报案人、发现人、被害人家属)

寻找调查询问对象方法
  1. 以现场为中心的辐射法
  2. 关系人查找法(血缘、社会交往、经济交往、矛盾纠纷、工作职业)
  3. 寻根溯源法(以现场遗留物为中心:遗留物生产、销售范围;遗留物行业特征;遗留物的个体特征)
  4. 行业调查法(以重点行业中心展开)
  5. 媒体查找法(社交。交友软件,非公开小群)
  6. 以视频监控为中心
  7. 高危人群为起点(轨迹分分合合,寻找同户人员,寻找同案人员,寻找同住人员)
调查询问的内容
  1. 问案件发生情况
  2. 问犯罪分子的情况
  3. 问被害人情况
  4. 问现场遗留物情况(来源)
  5. 问被侵犯财务情况(非侵财不问)
  6. 问案发前后的疑人疑事

(二)侦查讯问

讯问策略P193
  • 攻心型询问策略
  • 震慑型策略
  • 迷惑型讯问策略
  • 利用型讯问策略
讯问方法,重点讯问什么P193
  • 直接方法

    • 使用证据
    • 说服教育
    • 利用矛盾
    • 选择讯问突破口
  • 辅助方法

    • 监管配合与社会规劝
    • 测谎术
    • 催眠术

(三)现场访问

是指侦查人员以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为目的,围绕犯罪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与调查询问进行比较
  • 调查询问:又称调查访问,是指侦查部门为了查明案件基本情况、发现犯罪线索、筛选嫌疑重点、获取证人证言、甄别罪犯口供真伪,依法向群众及有关人员了解、查证、核实与案件相关的一项侦查措施。(贯穿始终)
  • 现场访问:是指侦查人员以收集侦查线索和犯罪证据为目的,围绕犯罪现场对有关人员进行面对面调查的一项侦查活动。
  • 区别

    • 阶段不同;
    • 访问场所不同
  • 联系

    • 访问对象基本一致(遗漏、新发现、被害人相关、嫌疑人相关);
    • 寻找访问对象的方式一致;
    • 访问内容相同;
    • 访问任务相同;
    • 访问方法相同;
    • 适用法律一致
发现访问对象的途径(书上内容)
  • 从犯罪现场围观人员中发现
  • 从犯罪现场通讯录中发现
  • 从犯罪现场电脑及网络信息中发现
  • 从上游访问中发现
  • 通过现场走访去发现
  • 通过发布公告去发现
犯罪现场访问内容P88-89
  • 对案件发现人访问的重点内容

    • 发现案件或犯罪现场的时间、地点、过程
    • 看到的案发现场
    • 有否看到有同行人员,同行人员基本信息
    • 发现犯罪现场后有否进入现场、翻动现场以及有否直接报案
  • 对报案人访问的重点内容

    • 报案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内容;报案信息直接来源,是亲身经历、直接目击还是挺人转述、道听途说
  • 对案件被害人

    • 案发时间地点
    • 案发前被害人活动过程
    • 有否亲身经历案发过程
    • ……
  • 对被害人亲属
  • 对案件目击人及其他知情人访问的重点内容

(四)侦查辨认P165

辨认的实施,需要在2名以上的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 辨认程序规定,人7照10物5
辨认规则
  1. 分别辨认
  2. 混杂辨认
  3. 自主辨认
相关法条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
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 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 秘密。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二、其他侦查措施

(一)侦查实验

(二)搜查

程序规定

  1. 呈批。搜查前,办案部门制作《呈请搜查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办案部门制作《搜查证》,并准备好《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法律文书
  3. 紧急下搜查。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紧急情况之一,可以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应在《搜查笔录》中注明

    1.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2. 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
    3.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4. 其他突然发生紧急情况
  4. 进行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5. 出示《搜查证》
  6. 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7. 扣押

(三)技术侦查

记录监控、行踪监控、通信监控、场所监控
隐匿身份侦查
控制下支付

(四)通缉通报

  1. 通缉令
  2. 悬赏通告
  3. 边控对象通知书

(五)固定调取证据

查封、扣押
查询、冻结
执行措施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六)强制措施

  1. 拘传
  2. 取保候审
  3. 监视居住
  4. 拘留
  5. 逮捕

(七)讯问

……

(八)鉴定

……

(九)追缉堵截

……

(十)视频侦查

……

(十一)查控涉案财物

……

(十二)并案侦查P220

并案侦查条件
  • 现场具有的痕迹、物证相同,或有直接、内在的联系(特定并案条件(确定性条件))
  • 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相同(一般并案条件(分析性条件))
  • 案件性质相同或有内在联系(一般并案条件(分析性条件))
  • 犯罪时空条件具有相同特征(一般并案条件(分析性条件))
  • 犯罪手段和犯罪工具条件相同或相似(一般并案条件(分析性条件))
  • 侵害部位及侵害对象具有相似性(一般并案条件(分析性条件))
并案侦查的流程
  1. 分析案件特点
  2. 排查类案
  3. 确定活动范围
  4. 高危查询
  5. 轨迹排查
  6. 话单分析
  7. 常规侦查
  8. 确定对象
  9. 抓捕审讯

(十一)摸底排队

是指侦查人员对于已经发生的案件在现场勘查、分析案情的基础上,刻画犯罪嫌疑人可能具有的特征,推断犯罪嫌疑人可能所处的范围,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协助,在确定范围内依据刻画的特征逐一排查,汇集疑人疑事,从中查询犯罪嫌疑人或发现犯罪嫌疑线索的一项侦查措施
摸底排队条件P225(*)
  1. 是否具备作案时空条件
  2. 是否具备因果关系条件
  3. 是否具备作案工具条件
  4. 是否具备体貌特征、附加特征、衣着打扮特征条件
  5. 是否具备知情条件
  6. 是否具备技能条件
  7. 是否具备持有赃款赃物条件
  8. 是否具备活动轨迹
  9. 是否具备表现反常条件
  10. 是否具备前科劣迹条件
摸底排队范围确定P224
  1. 依据案件现场的位置确定摸排范围
  2. 依据作案时机、手段、工具的选择及遗留物品来确定摸牌范围
  3. 依据案件的性质确定摸排范围
  4. 依据通信信息检索或警犬追踪确定摸排范围
寻找访问对象路径(课上笔记)
  1. 现场及其周边
  2. 针对犯罪分子来去路线
  3. 从途径现场的来往人员中去发现
  4. 围绕被害人的关系人进行查访,发现访问对象
  5. 根据遗留物的特点展开(手套、手表、超市购物袋)
  6. 根据交通工具情况寻找
  7. 通过新闻媒体(交通电台、电视、短信)

(十二)跟踪守候

……

(十三)网上追逃

……

(十四)警犬技术

……

(十五)补充——边控

人员外逃,出入境等控制
上到省厅,可以全国边控
紧急边控7日内手续办完
  •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并附有关法律文书,
  •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需要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附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文书。
  • 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有关口岸所在地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控,但应当在七日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案件办案思路——案例题

案例20,10*2, 至少5个侦查措施,(措施名,案例运用原因)
——如何灵活运用侦查措施

调查访问
摸底排队
视频侦查
并案侦查
查控涉案财物(阵地控制)
痕迹比对鉴定
现场物品来源调查
梳理可疑人员、前科劣迹人员
侦查辨认
搜查扣押

摸排条件

因果关系
作案因素
知情条件
时空条件
个体特征
痕迹物品
特殊技能条件
作案工具
持有赃物
反常条件

搜查、扣押程序

《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查
第五节搜查,第六届 查封、扣押

《细则》第十九章 搜查
第二十章 查封、扣押

三、书中重点(情景题和选择题)

1. 侦查工作方针和原则P63

现行方针

  • 依靠群众
  • 抓住战机
  • 积极侦查
  • 及时破案

原则

  • 实事求是原则
  • 侦查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 专门工作与群众工作原则
  • 依法办案原则

2. 确定侦查实验参加人员P163

侦查实验由以下人员组成:

  • 主持人、负责整个侦查实验工作的组织、进行;
  • 执行实验的人员,是侦查实验的具体操作人员
  • 聘请实验的翻译人员、专家、解决实验中的技术性问题
  • 邀请两名为人公正、与案件无关的人士担任侦查实验的见证人
  • 对侦查实验的过程进行见证

3. 技术侦查适用程序P175

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届满仍需要继续采取这项措施的,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后,报批准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批准延长期限,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批一次3个月)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

4. 查封扣押P181

普通扣押->经办案部门
现场扣押->指挥员决定
大型->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 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所有人或可能严重影响所有人或使用人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5. 查询、冻结P182

  • 冻结存款、汇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续,每次续冻时间也不能超过6个月
  • 冻结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为2年。每次续冻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冻结时可以卖股票吗

无法进行买卖股票!

四、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步骤

(一)受理案件来源P245

案件来源

1. 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具体指什么意思)
2. 自首、检举、揭发
3. 公安机关发现
4. 其他途径(工商税务移送)

受案要求(怎样可以受案?)

  1. 依法受理案件
  2. 详细询问有关情况
  3. 制作笔录或录音
  4. 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

初查P247

重点:可以使用部分侦查措施

初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受案后处理:
急救人命、排除险情、抢救财务

(二)立案 P247

立案条件-立案审查P248

  • 审查有无犯罪事实发生
  • 审查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形式责任
  • 审查是否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立案程序

  • 确定立案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
  • 重特大案件要制作《立案报告书》
  • 都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立案决定书》

《移送案件通知书》(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不属于自己管辖,移送后3日内书面通知控告人家属,公安机关自接受起3日审查,若移送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予立案决定不服,3日申请复议,公安机关3日做出决定

《不予立案通知书》(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控告人不服:不予立案通知书3日送达控告人 7日申请复议 7日做出决定+书面告知,控告人复议不服再复核7日,公安机关收到后7日内决定

告诉才处理+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

撤案条件6点P249

  1. 没有犯罪事实的
  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3.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5.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 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选择侦查途径:(九个方面)(p251)

  1. 从作案人的体貌特征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2. 从作案人的损伤情况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3. 从调取现场视频监控图像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4. 从作案的方法和手段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5. 从现场遗留痕迹物品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6. 从控制赃款赃物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7. 从作案时空轨迹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8. 从调查因果关系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9. 从搜集情报信息入手发现犯罪嫌疑对象

(四)审查确定犯罪嫌疑人

审查

  1. 审查其有无作案时间
  2. 审查其有无作案因素
  3. 审查有无证明其犯罪的证据

查证

缉捕

  • 抓获方式

    • 对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需要犯罪嫌疑人口供印证+不拘留->拘传
    • 对现行犯和重大嫌疑人员,符合拘留->拘留
    • 侦查取得证据,符合逮捕->逮捕
    • 犯罪人逃跑,采取通缉,不宜通缉->采取跟踪、守候
    • 重大犯罪集团和预谋案件->秘密手段逮捕+突审后适时破案

归案后侦查工作

  1. 做好讯问工作(验明身份,查明案件事实)
  2. 追缴赃款赃物
  3. 做好善后工作

(五)预审p255

预审即办案,在抓捕犯罪嫌疑人之后(归案后),开展侦查活动,查清案件事实,收集完善证据
  1. 查明案件事实

    1. 犯罪行为是否存在
    2. 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3. 犯罪行为是否为犯罪嫌疑人实施
    4. 犯罪嫌疑人身份
    5.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目的
    6. 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
    7. 犯罪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
    8. 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2. 收集补充完善证据
  3. 构建证据体系
  4.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程序要求

(六)侦查终结

侦查终结条件

  1. 犯罪事实清楚
  2. 证据确认、充分
  3. 犯罪性质及罪名认定准确
  4. 法律手续完备
  5.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材料的整理和装订

  1. 诉讼卷
  2. 证据卷
  3. 侦查工作卷

(七)补充侦查

期限:1个月
次数:2次
审批: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

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法律文书后,应当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相关法条

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 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原认定犯罪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查 清事实、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 查;对确实无法查明的事项或者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书面向人 民检察院说明情况;
(二)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 院审查;
(三)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并将有关情 况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四)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 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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