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学
题型
单选 20*1
多选 20*2
简答题 4*5
论述题 20
常识
行政管理
1. 行政管理手段
行政手段
依照法律规定,通过采取带有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指示、规定等措施,来调节和管理治安的手段。
行政命令
- 治安行政管理主体依法要求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
- 命令、通告、公告;如授权令、公告令、执行令、嘉奖令、任免令等等
如命令纳税、命令外国人出境;
因修建马路禁止通行,禁止携带危险品的旅客上车
行政许可
- 治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的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概念包含三层含义:
- 一是存在法律一般禁止;
- 二是行政主体对相对人予以一般禁止的解除;
- 三是行政相对方因此获得了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资格或权利。
行政处罚
- 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实施了违反治安行政管理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
种类
- 警告、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责令停产停业
-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行政拘留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对违法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真题
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属于_\_\_\_\_的一种权力行使。
A.“警察命令” B.治安行政处罚权 C.治安行政强制权 D.刑罚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
- 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查封场所、设施或 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确认(登记备案)
- 相对于“审批”;
- 行政管理相对方有义务让主管机关或有关机构知道某件事,但不需要该行政机关的批准同意。
勤务手段
- 值班备勤
- 巡逻
- 守望
- 设卡堵截
盘查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 《人民警察法》第九条: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关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
- 详细见下文
- 监督检查
- 治安耳目
教育矫治
- 治安宣传
- 帮教、监督改造和社区矫正
- 强制医疗
- 收容教育
治安防范
- 治安监控
- 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
- 安全防范技术的推广应用
- 安全保卫责任制
- 社会力量的参与
经济手段
- 悬赏制度
- 奖励制度
2. 人口信息登记(户政管理)
人口登记
常住人口户口登记
常住人口:常住人口是指公民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由户口登记机关依法注册登记,取得正式户口的人口。分为户籍人口和常住地人口
户口登记三原则
-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 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工作内容: 出生登记
- 指户口登记机关依据公民申报,为符合在本辖区 登记条件的新生婴儿登记户口的活动。
- 必须是脱离母体后的活产婴儿(包括降生后立即死亡的,出生后,具有生命迹象即可登记)。
- 婴儿的父亲或母亲在本户口辖区注册有常住户口。
- 捡到(除非中国公民生的已申报外国籍)
- 父母户口不在同一地,父母选一个(若不同)
- 登记时,出生后一个月,取好姓名及医院出生证明,出生时间是按照出生医学证明,没有出生证明,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
-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 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 。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 ,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民法典》第十五条
目前取名有关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 姓名应当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字,不得违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死亡登记
在法律上确认公民的死亡时间和原因,并注销其公 民身份的一种登记制度。
- 自然死亡: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 亡公民的死亡证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 的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被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持人民法院死亡宣告判决书和相关证件 向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户口手续。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 其没有死亡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 报恢复户口。
死亡证明
- 死于医疗单位:《死亡医学证明书》;
- 正常死亡但无法取得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的:社区、村(居)委会或者基 层卫生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 非正常死亡或者卫生部门不能确定是 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 的死亡证明; • 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变更更正登记;
变更登记
- 由于公民在户口登记项目的某一方面内容发生变化而申请办理变更的一种登记手续。对登记项目申请变更,必须要提供证明材料。
- 由于某一方面发生变化,而去申请变更
姓名变更、性别变更、民族成份变「由父母民族成份,继父母,养父母(25岁之后不能改)」
姓名更改
- 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 监护人协商一致;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 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 名字违背公序良俗、容易造成性别混淆或含义被误解、歧视
- 含有《通用规范汉字表》之外的字
- 依法被收养或收养关系变更的
- 父母离婚、再婚后
- 有确有理由
暂缓办理
- 变更姓名未满三年再次申报变更姓名登记的
- 正在服刑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 其他不具有正当充分变更理由的情形
性别变更
- 凭县级以上医院为其成功实施手术的证明;经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
更正登记
- 由于原户口登记项目存在差错而需要更正的一种登记手续。
年龄变更
- 基本原则: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确需更改的:
- (1)应当提交确凿充分的证明材料
- (2)公安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实际情况予以更正。
- (3)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申报更正出生日期的,按 国家规定程序办理。
迁移登记(p22)
- 对公民在不同户口管辖区之间的户口移动进行登记确认的一项制度。
- 在同一户口管辖区:只作住址变动登记
- 在不同户口管辖区:作迁入、迁出登记
户口迁移范围
- 县际之间的迁移
- 城镇之间的迁移
- 派出所辖区之间的迁移
- 不包括派出所管辖区内的迁移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设区市的市区,在本生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外省籍人员在我省居住;
本省户籍人员跨市居住;
本市(设区的市)户籍人员跨市区、县(市)居住。
强调:同一县(市)内跨乡镇居住的人员不视为流动人口。“市区”指各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区
管理目标:摸清实情、底数有效管控高危人员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基本思路:
- 强化信息登记,实现以证(信息)管人;
- 加强对落脚点的管控,实现以房管人;
- 加强对聚集行业的监督管理,实现以业控人;
- 落实分类、分层次管理思路,强化高危人员管控。
公安机关的职责:
- 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
- 可以委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 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局、新市民服务管理局),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等工作。
居住登记的一般规定:
- 流动人口应当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 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相对人(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信息报送的法律义务:
- 三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
- 告知主动申报居住登记
申领居住证的条件
居住半年以上加上
- 有合法稳定就业
- 有合法稳定住所
- 连续就读
境外人员居留登记
按国籍可分为:
- 外国人
- 境外中国人
按定居地点可分为: - 华侨、港澳居民、台湾居民
居民身份证管理
- 证明公民身份
- 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便利进行社会活动
- 维护社会秩序
- 公安机关的管理职责:制作、发放、使用管理等
居民身份证相关
-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 未满16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5年的居民身份证
- 16周岁至2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10年的居民身份证
- 26周岁至45周岁的公民,发给有效期20年的居民身份证
- 46周岁以上的公民,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 居民身份证签发机构公安分局
查验居民身份证的5种情形
- (1)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 (2)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3)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时间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 (4)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5)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除依据《刑事刑诉法》规定执行监视居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
重点人口管理:精神病
精神病人犯罪特点
- 犯罪行为极具突发性、随意性、残忍性
- 损害赔偿能力不足
- 以精神分裂症为主,犯罪起因甚微
精神病人的管控范围与管控方式
管控范围
卫健部门: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严重精神发育迟滞6类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公安部门:危险性评估三级以上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肇事精神病人、肇祸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行为认定
肇事行为认定
- (一)殴打他人造成伤害的;
- (二)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 (三)妨碍交通安全的;
- (四)抢夺、损毁公私财物的;
- (五)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肇祸行为认定
- (一)杀人、强奸、伤害等严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
- (二)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 (三)以暴力等手段严重侵犯公私财产的;
- (四)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其他违反刑法的行为。
精神病人评估等级
级别 | 地点 | 方式 | 对象 | 程度 |
---|---|---|---|---|
0 | —— | —— | —— | —— |
1 | 不限场所 | 口头威胁 | 无限制 | 无 |
2 | 家中 | 打砸 | 仅针对财物 | 可口头制止 |
3 | 不限场所 | 明显打砸 | 仅针对财物 | 不能口头制止 |
4 | 不限场所 | 持续打砸 | 对人或财物 | 不能口头制止 |
5 | 不限场所 | 持械、爆炸、纵火 | 对人暴力 | 无限制 |
对肇事肇祸及危险性评估为3级或以上的精神病人,送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治疗,病情稳定出院后,对病人实行社区分级管理
管控方式
- 排查摸底、登记入库、责令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 随访评估
- 应急处置
保护性约束
- 《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单位、场所加以监护的,应当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并及时通知其监护人。
- 《刑事诉讼法》: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 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非自愿住院治疗、强制医疗
实施住院治疗:
- (1)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的危险(经监护人同意);
- (2)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强制医疗
- 《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 适用程序:公安机关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3. 场所与行业治安管理
重点场所
- 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等娱乐场所;
- 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服务场所;
- 其他需要纳入治安管理的重点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监控设施
监控资料要求保存30天以上
经营活动规范性的治安要求
从业人员管理
- 是否设立从业人员登记名簿?
- 员工是否全部登记?
- 《从业人员名簿》填写是否规范?
- 从业人员是否办理IC卡?
保安人员巡查制
- 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安全巡查一次
- 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保存60日备查
安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 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到公安机关。
违法责任:不配合公安机关 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 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悬挂警示标志
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配备专业保安人员
- 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
- ≤200M²,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 ,每增加200 M² ,增加保安人员1名。
- 迪厅:场所核定人数的5%
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消防安全 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 疏散门向外开启,不得采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等
- 安全出口不得设置门槛、台阶,严禁上锁、阻塞
- 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1米以下,间矩不超过20米)
- 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时间不少于20分钟)
- 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每半年至少一次
-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查; 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每年委托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重要考点
- 应当被配备专职的保安人员
- 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留存6个月
- 应当安装能展现室内全貌的透明门窗
- 应当留存电视监控录像原始材料不少于30天
- 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保存60日备查
- 在娱乐场所许可与备案相关程序中,在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批准文件、许可证后,需在15日内向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
服务场所的治安管理
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休闲、保健场所。包括茶座、酒吧、美容美发、录像 放映、桑拿、洗浴等场所。
重点行业治安管理
行政许可
旅馆业
公章刻制业
范围
- 旧货业:废旧金属等再生资源、二手车、旧电器电子产品等
-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
- 印刷业
- 金银首饰加工、置换业
- 开锁业
- 物流寄递业
- 3D打印等
旅馆业治安管理
- 宾馆、旅店、民宿(农家乐)
- 通宵营业的洗浴行业
依据《公安派出所执法执勤工作规范》,对旅馆业的治安检查每月至少应该( )次
治安管理制度
住宿登记制度
- 登记的要求:实时、实名、实数、实情
- 是否存在一人登记多人住宿、 他人登记别人住宿和没有登记住宿现象;
值班巡查制度
- 24小时值班制度。
- 定时安全巡查制度: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填写巡查记录。
- 值班巡查重点:出入通道的安全畅通、消防设施的完整好用。
- 消防控制室、监控设施、旅客贵重物品存放处,应当不间断 值守。
- 值班巡查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应急处置能力。
重大情况报告制度
- 违法犯罪嫌疑人员
- 形迹可疑人员
- 违禁物品
- 发生刑事、治安案件
- 重大火灾隐患
- 财物保管制度
检查程序和方法
-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和目的(二名以上民警)在登记员的配合下,检查住宿登记和旅客财物寄存情况
- 在客房服务员陪同下,上房核查住宿登记
- 在保安负责人陪同下,检查门卫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 如实填写《检查登记表》
4. 危险物品管理
列入治安管理的危险物品范围
- 枪支(弹药)
- 民用爆炸物品
- 管制器具(管制刀具、弩)
- 烟花爆竹
- 危险化学品
- 放射物品
危险物品治安管理的工作内容
- 行政许可
- 监控全程
- 监督检查
- 案(事)件处置
- 宣传、清理和收缴
枪支
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 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器件
四个必备特征
- 动力: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
- 发射工具:管状器具
- 发射物: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
- 性能特征: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
炮也属于枪支治安管理范畴
五个“一律认定”
- 制式枪支、弹药(无论能否完成击发动作)。
- 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对能装填制式弹药但因缺少个别零件或锈蚀不能完成击发,经加装相关零件或除锈后能发射的)
- 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的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 718—2007))
- 能够由制造厂家提供相关零部件图样(复印件)和件号的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
- 具备与制式枪支、弹药专用散件(零部件)相同功能的非制式枪支、弹药散件(零部件
枪支列管的对象:
公务用枪;
民用枪支;
非法枪支
枪支(弹药)日常管理制度
特别许可制度
- 制造、配售实行特别许可
- 制造、配售民用强制数量,实行限额管理
- 持枪许可制度
保管、使用制度
- 保管:集中保管、枪弹分开、双人双锁
- 使用:严格落实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
查验制度
- 对持有枪支单位和个人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查验
淘汰报废制度
- 对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进行统一淘汰报废
仿真枪
具备枪支外形特征,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 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
主要目的管控枪支零件
仿真枪认定
- 形状标准
1/2~2 - 能量标准
- 功能标准
考点
- 集中保管、枪弹分开、双人双锁
-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民用爆炸物品
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民用爆炸物品的种类
- 工业炸药
- 工业雷管
- 工业索类
- 其它民用爆炸物品
- 原材料
工作内容
涉爆人员的背景审查和许可
- 禁止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对爆破作业人员进行考核,颁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爆物品的流向监控
- 爆物品的流向监控
生产、销售备案登记
-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国务院国防科工主管部门 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 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生产企业的备案登记 3天
购买、运输、储存和爆破作业的审批和安全监管
购买
- 销售企业据《购买许可证》进行销售,成交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等)
- 购买单位自成交后3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购买的品种、数量)
- 一律通过银行账户交易。
运输
- 收货单位申请《运输许可证》(运达地县级公安机关);
- 运达后收货单位签注《运输许可证》,并在3日内将《运输许可证》交回发 证机关核销。
- 运输不得走禁行道路。
储存
- 出入库登记及档案管理制度(账物相符,台账清楚)
- 仓库储存品种、数量管理制度 (核定存量、性质相抵触的不得同库存放)
- 仓库及库区的安全管理制度(人防、物防、技防、犬防)
- 情况报告制度
- 非法爆炸物品的收缴
- 涉爆案(事)件的处理
- 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考点
- 一律通过银行账户交易。
- 销售企业据《购买许可证》进行销售,成交后3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销售的品种、数量和购买单位等)
5.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大型活动的分类
重大活动
- 具有重大意义或重要国际影响的会议、会展、赛事、纪念、庆典等
大型群众性活动
- 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面向社会公众举办
- 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特别说明:影剧院、音乐厅、公园、娱乐场所等在其日常业务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属于大型群众性 活动。
许可权限
1000人以上: 5000人以下:县级公安机关
5000人以上: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或直辖市公安机关
跨省级行政区域,自治区、直辖市的:公安部
许可程序(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审批)
申请
- 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
- 递交《安全许可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受理和审查
- 符合要求:出具《申请受理凭证》
- 需要补充材料:开具《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
- 7日内进行审查: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
许可程序
- 符合安全条件: 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发给《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 作出决定
变更和取消
- 活动时间变更:在原定时间之前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
- 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活动举办规模: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 活动取消:在原定时间之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并交回安全许可证件
6. 社区警务
社区警务工作具体内容
管理实有人口
掌握社情民意
组织安全防范
维护社区秩序
服务辖区群众
特定对象帮教转化(治安重点人)
十一类
- 宣传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的人员
- 扬言报复社会他人的人员(投资失败,生活失衡、关系失和、精神失常、年少失管)
- 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满五年的人员
- 吸毒人员
-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 家庭暴力加害人
- 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肇事肇祸精神病人
- 被取保候审人
- 被监视居住人
- 其他规定的人员
工作要求
- 调查了解
- 重点关注
- 帮教转化
- 核处干预
枫桥警务模式主要内涵
一个目标
- 创建人民满意派出所
两大理念
- 警务围着民意转,民警围着百姓转
三项重点
- 多元化解决矛盾,全时空守护平安,零距离服务群众
四个基地
- 枫桥经验学习基地,平安类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安全防范体验基地,平安法治教育基地
五小工程
- 破小案,办小事,解小忧,帮小忙,惠小利
六大机制
- 全方位服务群众机制,常态化警民沟通互动机制,立体化治安防控机制,深层次警民协作机制,多元化矛盾纠纷联调机制,精细化科学考核机制
社区民警如何组织动员,志愿者,巡逻
宣传动员:
- 通过社区公告栏、社区会议、微信群等渠道,广泛宣传志愿者活动的意义和目的,提高居民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
- 邀请有经验的志愿者分享他们的经验和感受,激发更多居民的参与热情.
招募志愿者:
- 明确志愿者的招募条件,如年龄、身体状况、时间安排等,确保招募到合适的志愿者。
- 设立志愿者报名点或开通线上报名渠道,方便居民报名参与。
- 对报名的志愿者进行审核和筛选,确保志愿者的素质和可靠性.
培训志愿者:
- 组织志愿者培训活动,培训内容包括法律法规知识、社区治安防范知识、急救知识、沟通技巧等,提高志愿者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 定期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更新志愿者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团队凝聚力.
建立激励机制:
- 对表现优秀的志愿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如颁发荣誉证书、提供物质奖励等,激励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 建立志愿者积分制度,根据志愿者的服务时间、服务质量等进行积分,积分可以兑换一些福利或优惠,如免费体检、旅游优惠等.
巡逻
制定巡逻计划:
- 根据社区的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巡逻计划,包括巡逻路线、巡逻时间、巡逻频次等,确保社区的治安巡逻全覆盖.
- 根据社区治安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巡逻计划,如增加重点区域的巡逻频次等.
合理安排人员:
- 将志愿者和社区民警合理搭配,组成巡逻小组,每个小组由一名社区民警带队,若干名志愿者参与,确保巡逻工作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 根据志愿者的时间安排和身体状况,合理安排巡逻任务,避免志愿者过度劳累.
加强巡逻装备:
- 为巡逻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如手电筒、对讲机、防护装备等,提高巡逻的效率和安全性.
- 定期检查和维护巡逻装备,确保装备的完好和可用.
加强巡逻管理:
- 建立巡逻工作制度,明确巡逻人员的职责和纪律要求,确保巡逻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 定期召开巡逻工作总结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巡逻工作的质量.
对特定对象帮扶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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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科人员:
- 建立前科人员档案,掌握其基本情况和动态信息,定期进行走访和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 帮助前科人员解决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 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前科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吸毒人员:
- 加强对吸毒人员的管控和教育,定期进行尿检和心理疏导,了解其戒毒情况和心理状态.
- 帮助吸毒人员戒毒,提供戒毒治疗、心理辅导等服务,鼓励其积极戒毒,重返社会.
- 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禁毒意识和防范能力,营造良好的禁毒氛围.
刑满释放人员:
- 建立刑满释放人员档案,掌握其基本情况和释放后的动态信息,定期进行走访和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 帮助刑满释放人员解决就业、住房、子女教育等实际困难,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 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刑满释放人员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家庭暴力受害者:
- 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档案,掌握其基本情况和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定期进行走访和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 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增强其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 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防范能力,营造良好的反家庭暴力氛围.
未成年人:
- 建立未成年人档案,掌握其基本情况和成长环境,定期进行走访和谈心,了解其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
- 开展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增强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 提供学习辅导、兴趣培养等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社区警务工作规范总结
总则
- 社区警务是公安机关坚持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实施主动警务、预防警务的重要载体,是社区民警立足社区(村),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组织发动群众维护治安秩序、预防减少违法犯罪的警务活动。
- 社区警务工作坚持党建统领、以人为本、法治保障、科技支撑、专群结合、分类指导的原则。
职责任务
- 社区民警是社区警务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和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管理实有人口、掌握社情民意、组织安全防范、维护社区秩序、服务辖区群众。
- 社区民警应当熟悉掌握辖区的治安状况、人口状况、社情民意等基本情况,及时排查化解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
警务模式
- 社区警务实行网格化管理,依托社区、行政村建制,综合考虑派出所辖区规模大小、人口多少、治安状况、警力数量等因素,科学划分警务区,合理配置警力。
- 坚持警网融合,按照“一村(格)一警”原则配齐辅警或者警务助理,与社区(村)网格化管理服务相协同,牵动网格力量共同做好基层治理。
警务室建设
- 社区警务室应当设置在便于群众联系和民警开展工作的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和装备。
- 社区警务室应当公示民警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等信息,方便群众联系和监督。
内部管理
- 社区民警应当遵守公安机关的纪律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
- 社区民警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督导考核
- 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社区警务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对社区民警的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 社区警务工作应当纳入公安机关的绩效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民警评优评先、晋升晋级的重要依据。
奖惩监督
- 对于在社区警务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民警,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失责的民警,应当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服务群众
- 社区民警应当积极为群众提供各种服务,如办理户籍业务、调解纠纷、提供法律咨询等。
- 社区民警应当依托“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平台,为群众提供办事指南、政策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线上服务。
接处警
接处警受理范围
刑事案件
- 杀人、放火、投毒、决水、故意伤害、盗窃等涉嫌触犯《刑法》、《刑诉法》等刑事法律的行为。
治安案(事)件
- 黄赌毒、打架斗殴等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身份证法》等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道路交通类警情
- 酒驾、醉驾及其他涉嫌违反《道路交通法》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警
情。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
- 是指因各种矛盾而引发,有一定规模的公众参与,通过上访请愿、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一定利益诉求的公共事件。
- 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
- 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
警械武器使用问题
警械
约束性警械,包括手铐、脚镣和警绳
- 适用场景: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实施其他危险行为
驱逐性、制服性警械,包括警棍、催泪喷剂、催泪弹、高压水枪
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 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危害公共秩序
-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阻碍警察执法活动或对警察进行暴力攻击
- 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
武器
严重暴力犯罪,情况紧急
特殊情况(*)
- 妇女和儿童:一般情况下,不得对实施犯罪的怀孕妇女、儿童使用武器,除非他们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
- 爆炸危险场所:不得在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使用武器,除非不使用武器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
警情现场处置
可以尝试依靠常识
群体性事件
- 迅速到场:接到群体性事件报警后,应迅速组织足够警力携带必要装备到场。
- 了解情况:到场后,立即了解事件起因、参与人数、人员构成、诉求等基本情况。
- 现场控制:根据现场情况,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流动,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对重点人员进行控制,防止其煽动、制造更大混乱。
- 疏导劝解:通过广播、喊话等方式,向参与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劝导其停止违法行为,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
- 依法处置:对煽动闹事、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及时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对参与人员,根据其行为性质和情节,依法进行处置。
- 收集证据: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对现场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同时,收集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其他证据。
持刀威胁处置
- 保持距离:与持刀人员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直接接触,防止受到伤害。
- 口头劝阻:采用口头劝阻的方式,安抚持刀人员情绪,争取其自愿放下刀具。
- 封锁现场:在安全范围内封锁现场,设置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 请求支援:当口头劝阻无效,情况危急时,立即向上级汇报,请求特警等专业力量支援。
- 依法使用武器:在持刀人员拒不服从命令,继续实施暴力行为,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情况下,经警告无效,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醉酒救助
- 判断情况:到达现场后,判断醉酒人员的状态,是否需要救助。
- 提供救助:对于需要救助的醉酒人员,帮助其联系亲友或送其回家。如醉酒人员处于危险状态,如昏迷、受伤等,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采取必要急救措施。
- 约束控制:对于醉酒滋事、行为失控的人员,使用约束带(警绳)等约束性警械进行控制,防止其伤害自己或他人。
- 全程记录: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记录醉酒人员的状态、救助过程及采取的措施。
晕倒
- 判断原因:初步判断晕倒原因,如中暑、低血糖、心脏病等。
- 紧急救助:将晕倒人员移至安全、通风的地方,采取必要急救措施,如解开衣领、掐人中等。同时,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
- 保护现场:保护现场,防止他人干扰,等待专业医疗人员到来。
暴力行为
- 制止暴力:迅速采取措施制止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和现场其他人员的安全。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剂等警械,必要时依法使用武器。
- 救助伤员:对受伤人员进行初步救治,并及时联系医疗部门进行进一步治疗。
- 收集证据: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情况,收集目击证人证言、物证等证据。
- 依法传唤:对实施暴力行为的嫌疑人,依法进行传唤,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 警告:在处置违法行为时,先进行口头警告,告知行为人其行为违法,要求其立即停止。警告无效的,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 强制传唤:对于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的行为人,可以依法进行强制传唤。在强制传唤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行为人的人身安全。
溺水救助
- 确保自身安全:民警在救助溺水人员时,首先要确保自身安全,避免盲目下水。一般情况下,坚持近岸器械救援,使用救生圈、救生杆等工具进行救援。
- 呼叫支援: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请求医疗支援。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情况,请求其他救援力量支援。
- 现场安抚:对现场围观群众进行安抚,防止其盲目施救,造成更大危险。
盘查(*)
当场盘查的对象
盘问:有违法犯罪嫌疑人
- 被人指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 有现场违法犯罪嫌疑的
- 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 其他明显与违法犯罪有关联的情形
检查:身体、携带的物品、乘坐的交通工具
盘查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下述情形,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
- 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
- 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
- 在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港口、码头、机场或者在重大活动期间的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场所,需要查明有关人员的身份
- 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盘查触发机制
- 特定对象
- 特定事件
- 特定处所
继续盘查的情况(*)
经当场盘查后,不能排除其嫌疑的,且:
被害人、证人公告或者指认其有犯罪行为的
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且身份不明
携带的物品可能时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赃物的
不得适用继续盘问对象
- 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
- 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 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 从其住所、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 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 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 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 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
- 其他不符合继续盘问条件的
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的对象
-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
- 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已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
- 在21时至7时释放的,应通知领回或护送
继续盘问程序
- 制作《当场盘问、检查笔录》,填写《继续盘问审批表》,报所长批准(12小时)
- 向主管公安派出所工作部门备案
- 填写《继续盘问通知书》,送达被盘问人,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
- 确有必要时限延长至24小时,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
- 确有必要时限从24小时延长至48小时(仅适用;身份不明的),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考点
- 报所长批准(12小时)
- 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单位,确有必要时限延长至24小时,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值班负责人审批(24小时)
- 填写《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报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48小时)
设卡盘查
强行冲卡
如缺乏阻车器等拦截器材,或不适合现场拦截的,予以放行,严禁以人力方式阻挡
除严重暴力犯罪外,不得驾车追赶
呼叫前方卡点设置拦截,请求指挥中心提供嫌疑车辆逃逸路线
重点
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人民警察可以查验身份证的条件)
治安业治安检查关于住宿登记的要求(旅馆业登记住宿规定)
根据社区警务工作规范的规定,如何帮教转化特定对象(刑事人员、吸毒人员)
见上文[[#^f05a27]]